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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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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
2
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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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 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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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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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 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三章 屋顶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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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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