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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储罐


5.1 气体(液化)储罐
5.1.1 储罐的材质既要考虑其机械性能、工艺性能,又要考虑其与介质的相容性。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5.1.2 储罐设计压力
    1.常温储存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储罐设计压力,应当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气体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表5.1.2-1确定。
气体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2.常温液化石油气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照不低于50℃时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在设计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者不做组分分析,其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表5.1.2-2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5.1.3 储罐最小厚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制造、运输、安装等因素的影响。
5.1.4 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弹簧式,容积为100m³及以上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的安全阀,其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储罐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排气截面积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
5.1.5 储罐的布置
    1.每组压力储罐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2个。
    储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内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2.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8000m³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³时,应每罐一隔堤。全冷冻式、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³,应每罐一隔堤。隔堤应低于围堰(防火堤)0.2m。
    3.储罐组内储罐间距不应小于表5.1.5中的规定值。
储罐组内储罐间距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3.“*”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4.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两排卧罐间距不应小于3m。
5.1.6 储罐的安全距离
    1.储罐与本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5m。与本企业之外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70m,与本企业之外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货物的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60m。与专用铁路的企业编组站不得小于55m。
    2.储罐距本企业铁路装卸设施及其他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6中的数值。
 储罐距铁路装卸设施及其他线路的安全距离
    注:罐组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5.2 非气体有易燃性的物质储罐
5.2.1 储罐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5.2.2 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5.2.3 可燃液体储罐的布置
    1.可燃液体储罐应成组布置。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毒性物质及腐蚀性物质宜单独设立罐区,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储罐不得同组布置。
    2.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3.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4.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可燃液化气体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5.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6.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
        (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³。
        (3) 固定顶罐组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7.罐组内的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³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³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制。
    8.罐组内相邻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地上储罐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间距
    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³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9.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10.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或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2.4 防火堤和隔堤
    1.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集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³。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小于等于20000m³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
        (3)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³小于等于50000m³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
        (4)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³时,应每1个罐一隔。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下列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设置隔堤:
        ①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②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③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④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5.2.5 储罐区应设事故集液池。事故集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集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集液池内。
    2.事故集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集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集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5.2.6 储存甲B、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与其他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固定顶罐,应根据货物性质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5.2.7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并宜设自动脱水器。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5.2.8 储罐与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
    1.储罐与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2.8-1中的规定值。
储罐与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专用线 (专用铁路) 的安全距离
    注:丙类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储罐的规定减少25%。
    2.可燃液体储罐与本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2.8-2中的数值。
可燃液体储罐与本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
    注:1.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储罐与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
           2.表中括号内数据为丙类固定顶储罐与其他铁路线路的距离。
    3.易造成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燃液体储罐距本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2.8-3中的数值。
易造成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燃液体储罐距 本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
    4.黄磷等储罐距本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应的液体储罐执行。
5.3 毒性物质储罐
5.3.1 储罐应根据货物性质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5.3.2 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等安全附件,必要时尚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
5.3.3 毒性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
    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集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5.3.4 储罐与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3.4中的规定值。
 储罐与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
5.4 腐蚀性物质储罐
5.4.1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罐或卧罐,每种介质的储罐数量不宜少于2个。
5.4.2 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等安全附件,必要时尚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储罐罐顶附件应设置在平台附近。
5.4.3 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和集液池,围堰和地面宜采用耐酸碱材料铺砌。
5.4.4 对浓硫酸、冰醋酸等较高凝固点或高黏度的液体应设加热器间接加热,并设置隔热层。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5.4.5 储罐与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4.5中的规定值。
储罐与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
    注:储罐距厂外企业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货物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40m。
5.5 防火堤、围堰的选型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型包括土筑型、钢筋混凝土型、浆砌毛石型和砖、砌块型。
    2.构造必须密实,不渗漏。
    3.土筑型顶宽不应小于500mm,材料应为黏性土。
    4.钢筋混凝土型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m。
    5.浆砌毛石型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浆砌必须饱满密实。顶部应做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6.砖、砌块型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0mm;外侧宜用水泥砂浆抹面,浆砌必须饱满密实并不得采用空心砖砌体。顶部应做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5.6 隔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块隔堤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宜双面用水泥砂浆抹面,堤顶宜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2.毛石隔堤的厚度不宜小于400mm,宜双面用水泥砂浆勾缝,堤顶宜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3.钢筋混凝土隔堤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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