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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集装箱场地


7.1 集装箱堆场和作业场地
7.1.1 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地应与其运量相适应,并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1.2 集装箱作业场应设装卸场,根据需要可设拆装箱场。
    装卸场应设主箱场、辅助箱场、场内道路、停车场及辅助生产设施等。装卸场应与其他场区隔开独立设置,并设置必要的封闭设施。
    集装箱堆场应与城市道路畅通,货主进出堆场方便,并考虑消防通道的布置,一般情况下应和城市干道相连接。
7.1.3 堆场的大小应满足集装箱停放的需要。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固耐用,能够承受集装箱堆放和机械作业的负荷,并保持排水畅通。
7.1.4 主箱场装卸机械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线紧靠装卸线布置时,走行轨中心至装卸线中心的距离,应保证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支腿突出部分不侵入《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建限-1规定的限界。
    2.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设置悬臂,跨内设汽车通道时,装卸线宜设置在跨内靠走行轨一侧;跨内不设汽车通道时,装卸线宜在跨内居中设置。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不设悬臂时,跨内应设汽车通道,装卸线宜设置在跨内靠走行轨一侧。跨内汽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7.0m。汽车通道邻靠装卸线布置时,汽车通道边缘至无列车技术作业的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至有列车技术作业的装卸线中心的距离不小于3.0m。
    3.箱位边缘至无列车技术作业的装卸线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2.5m,至有列车技术作业的装卸线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箱位边缘至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轨中心的距离应为相应箱位侧的走行轨中心至支腿突出部分的宽度另加不小于0.8m的安全距离。
    4.箱位端部边缘至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轨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宽度和箱位长度各半之差再加2.0m。
    5.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轨端部与尽头式装卸线车挡的投影距离不宜小于15.0m;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轨端部与装卸线两端道路边缘的垂直距离,当装卸线为尽头式时,不宜小于18.0m;当装卸线为贯通式时,不宜小于15.0m。
7.1.5 主箱场装卸机械采用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时,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卸线中心至纵向作业通道边缘的距离应为2.5m。
    2.每一装卸作业区两侧应各设两排箱位。
    3.装卸线两端道路边缘距装卸线的装卸有效长度起讫点的距离,当装卸线为尽头式时,尽头一端不宜小于13.0m,另一端不宜小于10.0m;当装卸线为贯通式时,两端均不宜小于10.0m。
    4.箱位端部边缘至两端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7.2 集装箱堆场和作业场地的安全距离
7.2.1 集装箱堆场和作业场地与厂(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参照第4.1.11条中第3款仓库的安全距离执行。
7.2.2 装运不同种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货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可参照第4.1.11条中第1款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执行。
7.2.3 罐式箱堆场和作业场地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7.2.3中的规定值。
罐式箱堆场和作业场地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注:1.装运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货物时,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危险货物仓库、铁路装卸设施与液化气体罐式箱的距离不小于60m,与非液化气体罐式箱的距离不小于40m。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相邻布置时,安全距离可取30m。
7.2.4 非罐式箱堆场和作业场地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安全距离可参照4.1.11条中第1款和第2款中仓库的安全距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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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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