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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设施和器材


7.1 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2 地上建筑面积(含首层架空层)大于300m²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7.3 室内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mm的消防软管,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两者长度宜为30m;
    c) 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7.4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上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7.5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1251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100m²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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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DB46/T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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