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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防宣传教育


10.1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或人员应采取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定期发送宣传提示信息、组织电动自行车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0.2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或人员应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提示。
10.3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或人员日常应围绕以下内容重点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使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a) 不准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
    b) 不准占用消防车通道;
    c) 周围不准有可燃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
    d) 不准乱拉乱接充电线路或长时间充电;
    e) 不准在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群租楼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
    f) 不准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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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DB46/T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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