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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照明


6.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6.0.2 采用内透光、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2 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max)不宜小于0.6;
    3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 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注:E0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6.0.3 自发光、LED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6.0.3 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cd/m²)

    注: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和招牌夜间的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1/2。

    2 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
6.0.4 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LED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动态模式。
6.0.5 高速公路两侧100m内、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构)筑物立面且面向道路设置的,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帧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7s。
6.0.6 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条文说明
6.0.2 本条参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中的第5.6.2条制定,但环境区域参照《室外照明设施的干扰光影响限制指南》CIE 150-2017进行了调整,划分为E0-E4四个区。E0、E1区不宜设置面积大于10m²的户外广告与招牌照明,否则可能会破坏环境效果。
    参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亮度均匀度U1表示规定平面上的亮度变化的量,用最小亮度(Lmin)与最大亮度(Lmax)之比表示;溢散光指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明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6.0.3 E0、E1区域不宜设置自发光、LED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否则可能会破坏环境效果。“夜间”在夏季指晚十九点至晨五点之间,在其他季节指晚十八点至晨六点之间。“夏季”是指四月中旬至九月中旬之间。
6.0.4 本条参考《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第5.9.5条制定。
6.0.5 本条中“高速公路两侧100m内”的LED显示屏广告包括独立式和建(构)筑物上的,且显示屏面向道路设置的;“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构)筑物上面向道路设置的”包括城市快速路两侧独立设置的和第一排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且该显示屏面向道路;“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包括在道路交叉口独立设置的及位于道路交叉口且距离道路红线50m以内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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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CJJ/T1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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