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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7.0.1 此条删除。
7.0.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应查验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2 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 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4 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5 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6 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符合要求;
    7 声像档案内容、质量、格式符合要求。
7.0.3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7.0.4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7.0.5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改变部位据实编制新的工程档案,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7.0.6 当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交移交案卷目录,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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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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