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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生物膜法(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等)、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等)、自然生物处理(人工湿地、稳定塘等)和物理化学方法(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和化学法除磷等)。在不断总结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宜选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除渣设施和调节设施。除渣设施可选用机械格栅、人工格栅或格网。
6.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可设置沉砂池。
6.1.4 自然生物处理应采取防渗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6.1.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资源化的原则。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采用与农村固体有机物协同处理或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6.1.6 处理出水有消毒要求时,应增加消毒措施。
6.1.7 处理出水有总磷去除要求时,应增加除磷措施。
6.1.8 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对臭气进行处理。
6.1.9 处理设施产生的噪声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6.1.10 处理设施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6.1.11 低温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保温措施。

条文说明
6.1.2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集中在早、中、晚三个时段,因此,宜设置调节设施提高后续设施稳定性并降低后续设施处理规模;同时,农村生活污水中常常含有大块悬浮物,因此,建议设置除渣设施。
6.1.4 在自然生物处理单元中,污水可能进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因此应做防渗处理。
6.1.5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一直忽视污泥的处理,但污泥一直在系统中,会造成系统崩溃,因此需要对污泥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资源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与处置方式,满足资源化要求的污泥,宜优先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污泥量较少时,可将污泥返回到化粪池或厌氧池等污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存储,定期外排。污泥量较多时,宜增设污泥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可单独与污水处理设施合建,也可多个污水处理设施合用污泥处理设施。
    根据农村特点,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采用与农村固体有机废弃物协同处理;也可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采用好氧堆肥处理时,堆肥时间宜在15d以上,堆肥温度宜保持55℃状态3d以上或50℃状态10d以上。采用厌氧堆肥时间宜在90d~180d,温度接近常温。机械化厌氧堆肥宜保持中温30℃~40℃和高温50℃~55℃,时间宜保持15d~20d。
6.1.10 供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终端供电在环境、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环境、经济损失的影响采用二级负荷等级设计,如出水排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源地上游以及旅游区等地区需要考虑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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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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