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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酒厂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宜设置在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酒厂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确定不同功能区的布局,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4.1.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人工洞白酒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
4.1.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4.1.4 除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6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
2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7 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隔开。
2 每条生产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
3 每条生产线设置的成品酒灌装罐,其容量不应大于3m3。
4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3m3但小于或等于20m3,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其灌装罐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且设置灌装罐的部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20m3或者总容量大于100m3时,其灌装罐应在建筑物外独立设置。
4.1.8 当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10 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1 仅有与变、配电房直接相关的管线穿过隔墙;且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 室内地坪高于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室外地坪0.6m。
3 门、窗设置在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外。
4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4.1.11 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库建造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与仓库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4.1.12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隔开,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的密封窗。供其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与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墙不得穿过与变、配电房无关的管线,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当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窗。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4.1.13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4.1.15 厂区的其他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妨碍灭火救援。
2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盛的灌木。
4.1.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人工洞白酒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
4.1.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4.1.4 除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6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
2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7 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隔开。
2 每条生产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
3 每条生产线设置的成品酒灌装罐,其容量不应大于3m3。
4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3m3但小于或等于20m3,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其灌装罐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且设置灌装罐的部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20m3或者总容量大于100m3时,其灌装罐应在建筑物外独立设置。
4.1.8 当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10 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1 仅有与变、配电房直接相关的管线穿过隔墙;且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 室内地坪高于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室外地坪0.6m。
3 门、窗设置在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外。
4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4.1.11 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库建造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与仓库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4.1.12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隔开,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的密封窗。供其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与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墙不得穿过与变、配电房无关的管线,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当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窗。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4.1.13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4.1.15 厂区的其他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妨碍灭火救援。
2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盛的灌木。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酒厂的规划选址要求,有利于保障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的安全。
酒厂内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各厂的生产工艺和储存方式亦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条规定酒厂不同功能区的布局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条件,合理布置,做到既相对集中又相对隔离,防止或减少发生火灾时相互间的不利影响,并为火灾扑救创造有利条件。
4.1.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在露天集中设置有利于统一管理,但发生火灾时,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尤其是储罐破裂或发生爆炸将导致酒液流淌,若毗邻低处有工艺装置、明火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免火灾危及毗邻低处和下风侧的建(构)筑物及人员的安全。
人工洞白酒库主要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酒。洞库窖藏利于白酒的催化老熟,极大地避免了酒体的挥发损失,是精华酒积淀留存、生产优质白酒的重要手段。人工洞白酒库多建于山地丘陵地带,库址应选择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且不宜风化的地区,不得选择在有断层、密集的破碎带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区。
4.1.4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地下、半地下室采光差,其出入口既是疏散出口又是排烟口和泄压口,同时还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入口,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
本规范第3.0.1 条确定的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在生产、储存过程中难免跑、冒、滴、漏,瓶、坛破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当自然通风不良或机械通风系统故障时,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引发爆炸,因此该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规定一致。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确因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本规范对其消防技术措施另有规定。
4.1.5、4.1.6 火灾案例证明,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车间、仓库内严禁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必须与厂房贴邻设置休息室、办公室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贴邻丙、丁类仓库建造的管理用房和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避免用火用电不慎等引发火灾。
4.1.7 由于工艺的需要,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通常设在同一建筑内,而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火灾危险性为甲类,有必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分隔开。当每条生产线成品酒灌装罐容量不大于3m3时,其容量相对较小,发生火灾时容易控制,可设置在灌装车间内;当容量增加,特别是达到100m3时,已经相当一个小型储罐容量,这时火灾的危险性大大增加,因此有必要对总容量和单罐的容量加以限制且不能设置在灌装车间内,但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
4.1.8 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火灾危险性属甲类,但白酒、白兰地陈酿一般都装在密闭的容器里,相对于勾兑车间而言,安全性较高。而勾兑车间因为品尝、理化指标检测以及加浆、勾兑等工序,使火灾危险性相对增大。因此,当工艺需要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自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是灭火救援的重要设备用房,必须保证自身的相对安全,才能持续提供灭火救援保障,因此不应设在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内或贴邻建造。
4.1.10 由于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的电气设备是非防爆型的,操作时容易产生电弧或电火花,而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又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因此贴邻建造时应符合一定的构造要求。
采用防火墙是为防止可燃气体爆炸混合物通过隔墙孔洞、沟道窜入变、配电房发生事故,也可以防止变、配电房发生火灾时蔓延到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
白酒、白兰地和酒精的主要成分是乙醇,乙醇蒸气密度为1.59,易向低洼处流动和积聚,因此规定变、配电房的室内地坪应高出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的室外地坪0.6m。规定变、配电房的门窗应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是为了防止乙醇蒸气通过门窗进入变、配电房。
4.1.11 经调研,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因工艺的需要,多贴邻仓库建造,其中多数并未严格与仓库进行分隔,且采用半敞开式建筑。酒厂火灾案例分析表明,约73%的火灾因电气引发,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用电频繁,其火灾危险性较仓库相对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仓库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12 氨压缩机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酒厂的氨压缩机房作用与冷库类似,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相关要求一致。
4.1.13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有明确规定,且酒厂厂房、仓库操作人员相对较少,出入管理严格,因此酒厂设计涉及安全疏散的问题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4.1.14、4.1.15 在不妨碍消防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的绿化既可美化环境,又可防止火灾蔓延。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酒厂内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各厂的生产工艺和储存方式亦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条规定酒厂不同功能区的布局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条件,合理布置,做到既相对集中又相对隔离,防止或减少发生火灾时相互间的不利影响,并为火灾扑救创造有利条件。
4.1.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在露天集中设置有利于统一管理,但发生火灾时,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尤其是储罐破裂或发生爆炸将导致酒液流淌,若毗邻低处有工艺装置、明火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免火灾危及毗邻低处和下风侧的建(构)筑物及人员的安全。
人工洞白酒库主要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酒。洞库窖藏利于白酒的催化老熟,极大地避免了酒体的挥发损失,是精华酒积淀留存、生产优质白酒的重要手段。人工洞白酒库多建于山地丘陵地带,库址应选择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且不宜风化的地区,不得选择在有断层、密集的破碎带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区。
4.1.4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地下、半地下室采光差,其出入口既是疏散出口又是排烟口和泄压口,同时还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入口,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
本规范第3.0.1 条确定的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在生产、储存过程中难免跑、冒、滴、漏,瓶、坛破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当自然通风不良或机械通风系统故障时,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引发爆炸,因此该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规定一致。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确因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本规范对其消防技术措施另有规定。
4.1.5、4.1.6 火灾案例证明,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车间、仓库内严禁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必须与厂房贴邻设置休息室、办公室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贴邻丙、丁类仓库建造的管理用房和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避免用火用电不慎等引发火灾。
4.1.7 由于工艺的需要,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通常设在同一建筑内,而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火灾危险性为甲类,有必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分隔开。当每条生产线成品酒灌装罐容量不大于3m3时,其容量相对较小,发生火灾时容易控制,可设置在灌装车间内;当容量增加,特别是达到100m3时,已经相当一个小型储罐容量,这时火灾的危险性大大增加,因此有必要对总容量和单罐的容量加以限制且不能设置在灌装车间内,但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
4.1.8 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火灾危险性属甲类,但白酒、白兰地陈酿一般都装在密闭的容器里,相对于勾兑车间而言,安全性较高。而勾兑车间因为品尝、理化指标检测以及加浆、勾兑等工序,使火灾危险性相对增大。因此,当工艺需要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自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是灭火救援的重要设备用房,必须保证自身的相对安全,才能持续提供灭火救援保障,因此不应设在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内或贴邻建造。
4.1.10 由于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的电气设备是非防爆型的,操作时容易产生电弧或电火花,而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又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因此贴邻建造时应符合一定的构造要求。
采用防火墙是为防止可燃气体爆炸混合物通过隔墙孔洞、沟道窜入变、配电房发生事故,也可以防止变、配电房发生火灾时蔓延到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
白酒、白兰地和酒精的主要成分是乙醇,乙醇蒸气密度为1.59,易向低洼处流动和积聚,因此规定变、配电房的室内地坪应高出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的室外地坪0.6m。规定变、配电房的门窗应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是为了防止乙醇蒸气通过门窗进入变、配电房。
4.1.11 经调研,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因工艺的需要,多贴邻仓库建造,其中多数并未严格与仓库进行分隔,且采用半敞开式建筑。酒厂火灾案例分析表明,约73%的火灾因电气引发,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用电频繁,其火灾危险性较仓库相对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仓库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12 氨压缩机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酒厂的氨压缩机房作用与冷库类似,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相关要求一致。
4.1.13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有明确规定,且酒厂厂房、仓库操作人员相对较少,出入管理严格,因此酒厂设计涉及安全疏散的问题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4.1.14、4.1.15 在不妨碍消防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的绿化既可美化环境,又可防止火灾蔓延。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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