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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出厂检验


    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且带有船检部门检验的印记。
7.2.1 装置的零部件验收时的检查内容包括:
    a)材料证明书;
    b)外观检查;
    c)尺寸检查;
    d)装配检查;
    e)液压试验及工作介质压力试验。
7.2.2 成套装置验收时的检查内容除应符合7.2.1外,对按同—系统图批量生产的首套装置还应由船检、船厂和用户代表—起对装置进行联合试验。或者进行经由船检、船厂和用户代表认同的对所设计的灭火系统模拟为相当的单元消防系统在陆上作模拟施放试验,以检查施放的延时时间、灭火剂施放时间及喷嘴在实际喷射时的效果。
7.2.3 检验合格后,将未充装的气瓶充装二氧化碳,所有气瓶的瓶头阀打上铅封,准备装箱出厂。同时,工厂出具试验报告和合格证书,会同船厂、船东代表联合签署,验船师出具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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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 CB/T329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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