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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防雷接地
11.4.1 厂区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11.4.2 下列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
2 排出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设备和风管;
3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
11.4.3 电子信息系统电缆进出建筑物时,应设置适配的信号浪涌保护器。
11.4.4 有特殊接地要求的工艺设备宜单独设置接地引下线,并与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间距不宜小于20m。当无法满足间距时,可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体。
11.4.5 厂房的防雷接地、电气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电子信息系统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并应实施等电位联结措施。
条文说明
11.4.2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或气体管道采取防静电措施,可以降低因静电的积聚产生的危害,避免因静电火花造成爆炸或火灾事故。
11.4.3 电子信息系统室外线路易因雷电等产生过电压,设置适配的信号浪涌保护器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11.4.4 单独设置接地引下线可以减少接地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保证某些精密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
11.4.5 实施等电位联结是为了防止电击、保护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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