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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动物医院、医疗室


8.3.1 动物医院、医疗室规模应与动物园饲养动物数量、管理水平相适应。
8.3.2 动物医院、医疗室功能分区及设计内容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表8.3.2 动物医院、医疗室功能分区及设计内容
8.3.3 动物医院各功能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区应独立且连通。
    2 办公区、诊疗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治疗室、手术室、放射室的门应通向室外和连接室内走道,并应采用双开门,宽度应不小于2m,走道净宽度应不小于2m,高度应不低于3m;
        2) 治疗室墙面应易清洗,地面应防渗、防滑;周边设沿墙排水沟,并应设置电源插座、给水排水、排风及墙柜、边台、紫外线消毒灯等设施;
        3) 细菌室、PCR窒、ELISA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中生物安全防护二级的有关规定;
        4) PCR室设计应符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要求;
        5) 放射室的放射源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的规定。
    3 尸体处理区的解剖室应与冷库、皮张处理室、骨骼处理室相邻。
    4 标本制作区的皮张处理室、骨骼处理室、模型制作室、标本制作室、制作材料存放室、标本储存室等地面应满足防渗、防滑、易清洗的要求,室内应设置电源插座、给水排水、排风等设施。
    5 尸体处理区、标本制作区的其他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6 动物住院治疗用房应设草食动物、肉食动物、杂食动物治疗用房,室内应安装取暖和降温设备,并应符合动物笼舍设计要求。
    7 动物医院应设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
    8 危化物品储藏室、枪支保存室设计应符合剧毒药、枪支等的储藏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8.3.1~8.3.3 动物医院是动物园中必要、特殊的建筑,中型及以上的动物园应设置动物医院。动物医院在卫生、安全等方面不仅要符合人的医院的要求,还应充分考虑到野生动物疾病诊断的特殊性(包括实验室、化学与生物药品、生物源、放射源品等工作的安全风险),功能分区及房间职能的划分、布局、大小又要适用于动物的特殊性。因此,动物园动物医院设计既不同于为人看病的医院,又与宠物医院有区别。
    动物园动物医院要满足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动物死亡后的尸体处理等功能需要,但国内外还没有专门的动物医院的设计标准。为此,在编写本设计规范过程中,总的原则是通用要求部分参照国内的相关行业要求或标准,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放射室的放射源防护应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标准》GBZ130等相关的设计标准或要求,包括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有关要求。特殊的部分,如功能区的划分、一些工作室的大小等,是根据北京动物园等的实际使用经验编写的,是多年来的经验积累。(注:管理水平指动物医院的人员编制、技术力量和可能开展的检测项目等因素)
    危化物品储藏室、枪支保存室设计可参考国内公安系统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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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设计规范 CJJ2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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