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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供水能力


5.5.1 气压水罐供水
    气压水罐供水能力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5.1的要求,其补充水容积不应少于50L,缓冲水容积不应少于50L。
5.5.2 泵组供水
5.5.2.1 稳压泵组达到125%标称流量时泵组出水口压力不应大于泵组标称工作压力的65%。
5.5.2.2 消防泵组在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下的流量不应小于消防额定工作流量的水量Qx
5.5.2.3 消防泵组达到150%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x时设备出水口压力不应低于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的50%。
5.5.2.4 并联运行的消防泵组按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供水时流量不应少于单台泵组在此压力下流量之和的90%。
5.5.2.5 恒压消防泵组的零流量点、75%标称流量点、标称流量点和115%标称流量点,压力变化最大值不应超过泵组标称工作压力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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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8.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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