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要求进行。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表2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表2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夏不合格类别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8.2-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