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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控制功能


5.4.1 稳压运行
5.4.1.1 补气式设备应具有给水压力控制与罐内水位控制互锁功能。
5.4.1.2 在p3~p4工作压力范围和气压水罐液位变化范围内,设备的设定压力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得大于0.02MPa。液位控制重复性偏差不应大于1.0cm。
5.4.1.3 具有消防水池(水箱)水位控制功能的设备,在消防稳压运行状态,遇水池水位低于设定限制时,设备应自动停止稳压泵工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如遇火警不应影响消防泵组的启动运行。
5.4.1.4 稳压泵组应采用交替运行方式。投入消防运行状态后,稳压泵组应停止工作。
5.4.2 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
    设备的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2的要求。
5.4.3 消防运行状态退出方式
    设备的消防运行状态退出方式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3的要求。
5.4.4 水泵切换
    设备的水泵切换功能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4的要求。
5.4.5巡检
    设备的巡检功能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5的要求。
5.4.6 运行记录
    设备的运行记录功能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6的要求。
5.4.7 无负压(叠压)设备的特殊要求
5.4.7.1 设备在水源压力为正常取水压力条件下按最大稳压工作流量给水时,设备与水源连接处不应产生负压。
5.4.7.2 设备在水源压力低于取水压力下限p5时应报警,当稳流补偿器低于下限水位时应自动停机保护,并具有报警功能;当水源水压水位恢复后应能自动启动恢复工作。
5.4.7.3 设备应按自动恒压方式给水,其压力控制偏差不应大于0.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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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B27898.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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