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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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供水能力


5.5.1 气压水罐供水
5.5.1.1 按6.6.1的规定进行试验,设备的有效水容积V3或补偿水容积V4不应小于标称值。
5.5.1.2 按6.6.2的规定进行试验,补充水容积应不少于50L,缓冲水容积应不少于50L。
5.5.2 泵组供水
5.5.2.1 稳压泵组应在30s至180s时间内完成补充水容积V1的补给。稳压泵组达到125%标称流量时出水口压力不应大于标称压力的65%。
5.5.2.2 消防泵组在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下的流量不应小于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x
5.5.2.3 消防泵组达到150%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x时设备出水口压力不应低于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的50%。
5.5.2.4 并联运行的消防泵组按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供水时流量不应少于单台泵组在此压力下流量之和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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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B27898.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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