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图书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 冯守仁 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邓菊英 尹岚宁 冯守仁 刘志学 朱为振 李国新 汤更生 张广钦 洪森 富平 程亚男
邓菊英 尹岚宁 冯守仁 刘志学 朱为振 李国新 汤更生 张广钦 洪森 富平 程亚男
条文说明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返回
顶部
说明返回
顶部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7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