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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供水能力


5.5.1 气压水罐供水
5.5.1.1 按6.6.1的要求试验,设备的顶压置换水容积Vd应满足设计要求。
5.5.1.2 设备在消防额定工况点给水时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0min。
5.5.1.3 按6.6.2的规定进行试验,补充水容积不应少于150L,缓冲水容积不应少于150L,并应合理设置各工作压力和气压水罐的总容积,其设计计算过程应在《操作指导书》中说明。
5.5.2 稳压泵组补水
    稳压泵组应在30s至300s时间内完成补充水容积V1的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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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4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GB27898.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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