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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许多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或残疾的老年人,由于白天家中无人照顾,不仅生活质量低下,而且面临诸多不安全的风险因素。目前,我国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受损,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接近两千万。在家庭规模和家庭照料资源日益缩小的背景下,如何依托社区满足这些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使他们能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中,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别指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在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设是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这一政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满足社区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老年人日间照料基础设施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设施缺乏,已有设施则存在面积小、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现状不尽相同,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便于实际操作,故本建设标准对适用范围作此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本建设标准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和功能作出了规定。
第四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直接服务于日托老年人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故其建设水平应符合国情、地情,立足实际,不超前也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且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也要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作为社区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社区其他为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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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4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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