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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m²、0.32m²、0.39m²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条文说明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服务对象——日托老年人的数量,而日托老年人的数量又与所在社区居住人口数量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作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规模分类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为确保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的便利性,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时还应兼顾其服务半径等因素。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本两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各类面积指标,并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作出了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将居住区按人口规模或居住户数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和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三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明确提出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宜在居住区和小区进行配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因此需要达到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正常的运营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实现资源整合以及土地的集约使用。考虑到社区人口规模的差异性及实际建设的可操作性,本建设标准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为了三类,并给出了各类面积指标。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本建设标准在面积指标测算时采用了2015年全国人口老龄化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的预测值15.3%,但考虑到不同类型社区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满足部分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的社区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需求,还对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作出了规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反复论证确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2~附表6。
附表2 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附表3 保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附表4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附表5 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附表6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考虑到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适当增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需要,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的基础上,给出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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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4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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