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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5.2.1 设备构成
5.2.1.1 设备构成部件应至少包括两种动力源驱动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及附件、测控仪表、操控柜等。
5.2.1.2 设备各部件应集中布置,整体应紧凑、整齐,且应方便维护和检修。
5.2.1.3 设备各部件安装应牢固,连接应可靠。
5.2.2 部件通用要求
5.2.2.1 设备的外购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件应通过产品技术鉴定。
5.2.2.2 设备使用的气压水罐、管道阀门及附件耐压等级不应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
5.2.2.3 设备使用的压力表量程应选用合理,监视压力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控压用压力仪表精度应符合5.14的要求。压力表外壳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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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5部分: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GB27898.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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