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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控制功能
5.4.1 稳压运行
5.4.1.1 采用控制压力区间方式维持稳压运行的设备,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1的要求。
5.4.1.2 采用恒压方式维持稳压运行的设备,应符合GB 27898.2-2011中5.4.1的要求。
5.4.2 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
5.4.2.1 设备应具备通过操控柜面板设置的紧急启动装置(按钮)手动操作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5.4.2.2 设备应具备手动远程操控器(按钮)紧急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5.4.2.3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时,消防泵组应自动启动:
a)当设备出水口压力持续10s低于设定的消防启动压力p2时;
b)当设备同时接收消防水流报警信号和消防低压力报警信号时;
c)当设备接收消防水流报警信号或消防低压力报警信号之一,且同时接收外部消防自动报警信号时。
5.4.2.4 发动机消防泵组应配有机械应急启动装置。
5.4.2.5 市电断电时,在5.4.2.3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况下,设备应自动启动发动机泵组按消防方式运行。
5.4.2.6 自动方式启动发动机泵组当首次启动失败时,应自动连续多次重复启动,尝试启动次数不应少于6次。
5.4.3 消防运行
5.4.3.1 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后,电动机消防泵组采用恒压方式给水时,应符合GB 27898.2-2011中5.4.3的要求。
5.4.3.2 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后,发动机消防泵组采用恒压方式给水时,设备的设定压力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不应大于0.05MPa。
5.4.3.3 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后,发动机消防泵组采用恒定转速给水时,在0%~100%负荷内转速偏差不应大于额定转速的0.5%。
5.4.4 消防运行状态退出方式
5.4.4.1 采用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时,停机应手动操作。
5.4.4.2 采用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时,除设备出水口压力持续出现失压状态超过5min的情况允许自动停机外,停机应手动操作。
5.4.4.3 设备应具备消防泵组手动紧急停机操控器(按钮)退出消防运行状态的方式。
5.4.4.4 发动机泵组应具有机械应急停机操纵装置。
5.4.5 水泵切换及故障处理
5.4.5.1 在稳压工作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稳压备用泵应自动和手动切换。
5.4.5.2 在消防工作泵产生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消防备用泵应自动和手动切换。
5.4.5.3 发动机消防泵组工作时,转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20%时,应报警并停机保护。
5.4.5.4 发动机消防泵组工作时,在下列情况下,应报警但不应停机:
a)低速;
b)低润滑油压;
c)高冷却温度、低机身温度;
d)低燃油位、低水位;
e)电池电压过高、过低;
f)超负荷;
g)油压传感器、输出水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速度传感器开路或短路时。
5.4.5.5 发动机消防泵组应具有启动失败报警功能。
5.4.6 巡检
5.4.6.1 设备巡检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5的要求。
5.4.6.2 发动机消防泵组巡检时,如发动机发生5.4.5.4所述情况,应停机保护并故障报警。
5.4.7 运行记录
设备运行记录装置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6的要求。
5.4.1.1 采用控制压力区间方式维持稳压运行的设备,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1的要求。
5.4.1.2 采用恒压方式维持稳压运行的设备,应符合GB 27898.2-2011中5.4.1的要求。
5.4.2 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
5.4.2.1 设备应具备通过操控柜面板设置的紧急启动装置(按钮)手动操作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5.4.2.2 设备应具备手动远程操控器(按钮)紧急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5.4.2.3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时,消防泵组应自动启动:
a)当设备出水口压力持续10s低于设定的消防启动压力p2时;
b)当设备同时接收消防水流报警信号和消防低压力报警信号时;
c)当设备接收消防水流报警信号或消防低压力报警信号之一,且同时接收外部消防自动报警信号时。
5.4.2.4 发动机消防泵组应配有机械应急启动装置。
5.4.2.5 市电断电时,在5.4.2.3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况下,设备应自动启动发动机泵组按消防方式运行。
5.4.2.6 自动方式启动发动机泵组当首次启动失败时,应自动连续多次重复启动,尝试启动次数不应少于6次。
5.4.3 消防运行
5.4.3.1 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后,电动机消防泵组采用恒压方式给水时,应符合GB 27898.2-2011中5.4.3的要求。
5.4.3.2 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后,发动机消防泵组采用恒压方式给水时,设备的设定压力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不应大于0.05MPa。
5.4.3.3 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后,发动机消防泵组采用恒定转速给水时,在0%~100%负荷内转速偏差不应大于额定转速的0.5%。
5.4.4 消防运行状态退出方式
5.4.4.1 采用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时,停机应手动操作。
5.4.4.2 采用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时,除设备出水口压力持续出现失压状态超过5min的情况允许自动停机外,停机应手动操作。
5.4.4.3 设备应具备消防泵组手动紧急停机操控器(按钮)退出消防运行状态的方式。
5.4.4.4 发动机泵组应具有机械应急停机操纵装置。
5.4.5 水泵切换及故障处理
5.4.5.1 在稳压工作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稳压备用泵应自动和手动切换。
5.4.5.2 在消防工作泵产生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消防备用泵应自动和手动切换。
5.4.5.3 发动机消防泵组工作时,转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20%时,应报警并停机保护。
5.4.5.4 发动机消防泵组工作时,在下列情况下,应报警但不应停机:
a)低速;
b)低润滑油压;
c)高冷却温度、低机身温度;
d)低燃油位、低水位;
e)电池电压过高、过低;
f)超负荷;
g)油压传感器、输出水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速度传感器开路或短路时。
5.4.5.5 发动机消防泵组应具有启动失败报警功能。
5.4.6 巡检
5.4.6.1 设备巡检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5的要求。
5.4.6.2 发动机消防泵组巡检时,如发动机发生5.4.5.4所述情况,应停机保护并故障报警。
5.4.7 运行记录
设备运行记录装置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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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水泵机组
- 5.12 发动机及其附件
- 5.13 管道阀门及附件
- 5.14 控制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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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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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检验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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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标志牌
- 8.2 操作指导书
- 9 包装、运输、贮存
- 9.1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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