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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化娱乐


5.0.1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5.0.2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各类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宜符合表5.0.2的规定。

5.0.3  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5.0.3的规定。

5.0.4  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条文说明

5.0.1  城市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主要依据全国部分城市的调研资料。调研资料显示小城市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占城市规划用地的百分比大多高于大城市,这与城市功能、结构不相适应。随着城市规模的增大,文化娱乐设施门类增多,规模加大,相应的用地指标也应有所递增。因此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对大城市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的比例做了较大的提高,中小城市也适当提高了比例。

5.0.2、5.0.3  三类文化娱乐设施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设施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其次考虑设施的功能。根据调研资料分析,三类公共设施的规划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0.2的规定。该比例数据的确定主要是考虑每类设施需要规划建设的数量和规模。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一般城市设在一处即可,其他接转台用地面棚艮小。出版和报刊数量少,占地面积小,社会上各大学出版社等都设在本校用地范围内。所以,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占文化娱乐用地的10%~15%即可;图书和展览类包括图书馆,一般为市、区两级,新华书店属经营性的,除单独规划建设的图书大厦外,多设在综合性的商业设施内,占地面积小、数量多。展览性设施种类多,占地面积大,属于市级公共文化设施。所以,图书和展览类占文化娱乐类用地的20%~35%为宜;影剧院、游乐、文化艺术类包括的门类多,分为市、区两级设施,包括文化馆、文化宫、青年宫、影剧院、夜总会等,占地面积大。所以,影剧院、游乐、文化艺术类占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的50%~70%为宜。

5.0.4  总体规划旧城区宜保留原有区位适中的文化娱乐设施,规模标准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应按照规划改扩建的需要提出用地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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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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