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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教育科研设计
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8.0.2 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按学校发展规模计算。
8.0.3 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是教育、科研、设计三项设施的综合指标。确定该指标主要参照了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批准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的通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相关科研设施文件及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调研资料显示,大城市教育事业发展很快,中小城市主要是中等专业学校,规模较小,发展较慢。本规范为使我国教育、科研、设计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在调研资料的基础上提高了5%左右的规划用地指标。中小城市该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的选用不宜低于下限值。
8.0.3 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如有试验场地等要求)的教育、科研院所,不宜在城市中心区选址,宜在城市边缘或距城市较远的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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