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 教育科研设计


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8.0.2  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按学校发展规模计算。

8.0.3  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条文说明

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是教育、科研、设计三项设施的综合指标。确定该指标主要参照了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批准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的通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相关科研设施文件及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调研资料显示,大城市教育事业发展很快,中小城市主要是中等专业学校,规模较小,发展较慢。本规范为使我国教育、科研、设计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在调研资料的基础上提高了5%左右的规划用地指标。中小城市该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的选用不宜低于下限值。

8.0.3  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如有试验场地等要求)的教育、科研院所,不宜在城市中心区选址,宜在城市边缘或距城市较远的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选址。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