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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8.2.1  安全技术交底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划、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管理文件等的要求进行。

8.2.2  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危险因素,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程序要求;

    2  危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2.3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工过程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

8.2.4  施工单位应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查。

条文说明

8.2.4  本条规定安全技术交底应分级进行,交底人可分为总包、分包、作业班组三个层级。总承包施工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对分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桩基础施工单位应向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土建施工单位应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幕墙施工等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最终对象是具体施工作业人员。同时明确了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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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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