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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温设计


4.2.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具有抵御冬季室外气温作用和气温波动的能力,非透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控制在本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4.2.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建筑设计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热冬暖A区、温和B区宜满足冬季保温要求。

4.2.3  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平面和立面设计、门窗洞口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2.4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体形设计应减少外表面积,平、立面的凹凸不宜过多。

4.2.5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建筑不应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夏热冬冷A区不宜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

4.2.6  严寒地区建筑出入口应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建筑出入口宜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

4.2.7  外墙、屋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分隔采暖房间与非采暖房间的内围护结构等非透光围护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的要求进行保温设计。

4.2.8  外窗、透光幕墙、采光顶等透光外围护结构的面积不宜过大,应降低透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值、提高透光部分的遮阳系数值,减少周边缝隙的长度,且应按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进行保温设计。

4.2.9  建筑的地面、地下室外墙应按本规范第5.4节和第5.5节的要求进行保温验算。

4.2.10  围护结构的保温形式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气候条件、结构形式、采暖运行方式、外饰面层等因素选择,并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进行防潮设计。

4.2.11  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4.2.12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4.2.13  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闭措施,保证建筑气密性要求。

4.2.14  日照充足地区宜在建筑南向设置阳光间,阳光间与房间之间的围护结构应具有一定的保温能力。

4.2.15  对于南向辐射温差比(ITR)大于等于4W/(m2·K),且1月南向垂直面冬季太阳辐射强度大于等于60W/m2的地区,可按本规范附录C第C.4节的规定采用“非平衡保温”方法进行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条文说明

4.2.1  在冬季,室外空气温度持续低于室内气温,并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与之对应的是围护结构中热流始终从室内流向室外,其大小随室内外温差的变化也会产生一定的波动。除受室内气温的影响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的冷辐射对人体热舒适影响也很大。为了降低采暖负荷并将人体的热舒适维持在一定的水平,建筑围护结构应当尽量减少由内向外的热传递,且当室外温度急剧波动时,减小室内和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波动,保证人体的热舒适水平。

4.2.11  热桥部位是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薄弱环节,确保热桥部位在冬季不结露是避免围护结构内表面霉变的必要条件。从保证建筑正常使用、保证健康室内环境的角度考虑,将冬季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设置为强制性条文。

4.2.15  “非平衡保温”是一种“等热流”设计方法,即:在考虑了各朝向太阳辐射作用下,不同朝向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同,其中南向较大、北向较小、东西向居中。

    符合条文中所给出的两个可进行“非平衡保温设计”气候条件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青藏高原及其周边地区,典型城市有:拉萨、日喀则、林芝、昆明、大理、西昌、甘孜、松潘、阿坝、若尔盖、康定、西宁、格尔木、敦煌、民勤、哈密、银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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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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