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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民用建筑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去除室内热量。

8.1.2  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空间组织和门窗洞口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

8.1.3  受建筑平面布置的影响,室内无法形成流畅的通风路径时,宜设置辅助通风装置。

8.1.4  室内的管路、设备等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条文说明

8.1.1  建筑通风包括主动式通风和被动式通风。主动式通风指的是利用机械设备动力组织室内通风的方法,一般采用风机、空调机作为通风的动力设备。被动式通风(自然通风)指的是采用“天然”的风压、热压作为驱动对房间降温。在我国的大多数地区,自然通风是降低建筑能耗和改善室内热舒适的有效手段。当室外空气温度不超过夏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时,只要建筑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效果,能够带走室内的发热量,就能获得良好的热舒适性。

8.1.2  建筑能否进行有效的自然通风,除受室外气象条件制约外,还取决于建筑自身。建筑设计时,若能够充分考虑自然通风的要求,对如何引风入室、如何组织气流通过合理的路径经室内空间流出室外进行必要的设计,有助于提升建筑的自然通风性能。

8.1.3  受建筑功能、形体等的影响,建筑平面设计中往往会出现通风“短路”、“断路”的情况。此时,在房间中的关键节点设置简单的辅助通风装置,就能够打通“通路”、形成“回路”,改善房间的自然通风性能。如:在通风路径的进、出口处设置风机,在隔墙、内门上设置通风百叶等。此外,当室外气象条件不佳时,采用简单的通风装置,也可以有效地引风入室,达到良好的自然通风效果。

8.1.4  许多建筑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都破坏了建筑的自然通风性能。因此强调设置的管路、设备等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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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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