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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5.2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3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5.4  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5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5.6  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5.7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5.8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5.9  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 122的要求。

5.10  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5.11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 l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2  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5.13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5.14  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5.15  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用电话。

5.16  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17  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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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19079.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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