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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保障


7.1  设施设备

7.1.1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7.1.2  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注:可选择在游泳区域安装公共安全监控摄像系统。

7.2  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7.3  安全管理

7.3.1  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7.3.2  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7.3.3  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m2

7.3.4  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7.3.5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7.3.6  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3.7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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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19079.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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