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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通风机房设计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通风机房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6.1.3 通风机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
6.1.4 通风机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6.1.5 通风机房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6.1.6 通风机房的防雷保护应为二类。
6.1.7 通风机房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
6.1.8 通风机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风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有地下水影响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1.9 风机基础除应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规定进行核算。
6.1.10 有条件时,风机基础宜与风道基础整体相连。
6.1.11 风道结构计算荷载应包括密闭负压及地面附加荷载。
6.1.12 风道应有向风井方向的下坡,其坡度不宜小于5‰;当风机为水平排风时,其扩散器下部应设排水沟。
6.1.13 扩散器顶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00mm的测风平台,平台两侧应设置不低于1.2m的栏杆,栏杆下部应设置高200mm的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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