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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只”、“块”、“根”、“件”、“对”、“份”、“樘”、“座”、“攒”、“榀”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仿古建筑工程涉及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钢筋工程、小区道路等工程项目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市政道路、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制作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6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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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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