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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建设高效、便捷、安全、经济的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对外交通规划。
1.0.3 编制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倡导绿色交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与周边区域发展、城市功能、空间布局相协调,符合城市长远发展要求。
3 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应与城市交通合理衔接,增强对外交通枢纽的整体功能,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和效能。
4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应综合设置,满足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并应适当预留发展空间。
1.0.4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对外交通规划,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对外交通枢纽规划。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其编制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3 城市对外交通不仅为城市服务,还要为周边区域服务,对外交通系统和设施应满足城市和区域发展要求,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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