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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型号表示方法


4.1  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4.2  型号由五部分组成:

    a)第一部分表示民用水暖煤炉的主要用途;

    b)第二部分表示燃料种类;

    c)第三部分表示额定供热量;

    d)第四部分表示改进序号;

    e)第五部分表示炉具有炊事功能。

4.3  型号各组成部分的符号及意义如下:

    a)第一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N表示:

        N——表示民用水暖煤炉。

    b)第二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F或Q表示:

        F——表示燃用蜂窝煤;

        Q——表示燃用其他型煤或洁净煤。

    c)第三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额定供热量,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d)第四部分:用罗马数字表示炉具的改进序号。在第三、第四部分之间加短划“-”。

    e)第五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C表示具有炊事功能。

    示例:

    表示该炉具是水暖型,燃用其他型煤或洁净煤,额定供热量为12kW,改进序号为Ⅲ型,具有炊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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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GB1615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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