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民用水暖煤炉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及要求见表4。

7.2  出厂检验

    每台炉具经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热性能试验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7.3.2  型式检验机构应经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7.3.3  型式检验结构应提供正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的每个项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可抽双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则认为该批民用水暖煤炉不合格。

    7.3.4  民用水暖煤炉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批量生产的产品每2年应进行一次;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新产品和该型产品正式投产时;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GB16154-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