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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与定义
在GB/T 4968和GB/T 1628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灭火 fire extinction
通过直接使用足够量的水基灭火剂,减少火灾热释放率,完全扑灭火焰,消除炽热部分,直至无物质发生燃烧的过程。
3.2 抑火 fire suppression
急剧减少火的热释放率,阻止火的蔓延以及减少过火面积。
3.3 水基灭火剂 water-based extinguishing medium
混有或不混有能增强灭火能力的添加剂的淡水或海水,以下简称水。
3.4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water-based local-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
由供水设备、探测装置、报警阀组或主控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信号反馈装置等组件,以及分配管网、喷头组成,当特定区域或保护对象发生局部火灾时喷水以控火、抑火、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3.5 A类机器处所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a)用做主推进的内燃机;
b)用做非主推进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c)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3.6 保护对象 protection objective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
a)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m(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
b)用作各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
c)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3.7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
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总容积超过500m3(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
3.8 保护区域 protected area
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提供覆盖保护的区域。
3.1 灭火 fire extinction
通过直接使用足够量的水基灭火剂,减少火灾热释放率,完全扑灭火焰,消除炽热部分,直至无物质发生燃烧的过程。
3.2 抑火 fire suppression
急剧减少火的热释放率,阻止火的蔓延以及减少过火面积。
3.3 水基灭火剂 water-based extinguishing medium
混有或不混有能增强灭火能力的添加剂的淡水或海水,以下简称水。
3.4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water-based local-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
由供水设备、探测装置、报警阀组或主控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信号反馈装置等组件,以及分配管网、喷头组成,当特定区域或保护对象发生局部火灾时喷水以控火、抑火、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3.5 A类机器处所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a)用做主推进的内燃机;
b)用做非主推进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c)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3.6 保护对象 protection objective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
a)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m(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
b)用作各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
c)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3.7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
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总容积超过500m3(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
3.8 保护区域 protected area
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提供覆盖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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