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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可变荷载应根据工况分别取值。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雪荷载、动力荷载、抽芯荷载、温度作用等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章的规定采用。其他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6章和第7章的规定采用。

5.1.2 各工况的平台或楼面活荷载、风荷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数值。

5.1.3 正常操作工况荷载计算时,应计入操作荷载。操作荷载应包括设备及管道操作(或储存)介质重、介质温度作用和设备振动荷载(包括因催化剂波动产生的振动力、空冷器风机和电机的当量荷载)等。

5.1.4 停产检修工况荷载计算时,应计入检修荷载。检修荷载应包括冷换设备抽芯荷载、检修吊车荷载等。

5.1.5 充水试压工况荷载计算时,应计入试压荷载。试压荷载应包括设备、管道充水试压时充水水重或液压试验时的液体重及气压试压时气压对结构的作用。

5.1.6 屋面承受的雪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构筑物平台可不考虑雪荷载的影响。

5.1.7 位置可灵活布置的隔墙、操作平台的自重应按可变荷载考虑。非固定隔墙可取每延长米墙重的1/3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计入,附加值不应小于1.0kN/m2

5.1.8 吊车荷载应根据设备参数数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确定

5.1.9 覆冰区火炬及排气筒钢塔架等高耸结构的覆冰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的有关规定计算。

5.1.10 钢梯和防护栏杆的设计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构整体计算时可不考虑该荷载。

5.1.11 地面生产堆载及地面运输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

5.1.2 目前平台设计中设备梁、框架梁均布活荷载采用2kN/m2,次梁、平台梁均布活荷载采用4kN/m2,也是考虑检修工况与正常操作工况平台活荷载不同的一种表述。目前构架设计中对正常操作与检修工况,风荷载用不同值。

5.1.3 操作荷载指设备及管道在正常工作时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目前石化各规范对介质重有不同的处理,按永久荷载或按可变荷载考虑都有,不统一,本规范按可变荷载考虑,主要是考虑与国标荷载组合的方法统一。由于介质重不能参与所有组合,介质重如按永久荷载考虑,就须列举出各种组合,不能采用国标荷载规范穷举法的统一公式。

5.1.4 停产检修工况包括设备及管道安装和停产检修,检修荷载指设备及管道在安装、检修时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5.1.5 试压荷载指设备及管道在充水试压(液压试验、气压试险)时作用在结构活荷载。

5.1.9 避雷针、投光灯塔等钢结构越来越高,设计中覆冰荷载不能忽略。

5.1.11 本条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建筑物结构设计规范》SH/T 3076相同。在设计水池、挡墙、半地下泵时应考虑该荷载;设计该区域基础、地面时也应考虑此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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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 GB510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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