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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动力荷载


5.3.1 建(构)筑物上的动力设备,应根据其动力荷载参数,按照专门规定计算确定结构的动力荷载。

5.3.2 常用动力设备的动力荷载可将设备的重量乘以动力系数μ值后等效为静力荷载,动力系数μ值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用。

5.3.3 空冷器风机和电机的竖向当量荷载可按本规范5.4节的要求确定,催化剂波动产生的振动荷载可按本规范7.3节的要求确定。

5.3.4 搬运、装卸重物以及车辆起动和刹车时,仅楼板及梁可考虑其动力作用,动力系数可取1.1~1.3。

5.3.5 当计算支承振动管道的管架构件(基础除外)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其动力荷载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所有振动管道的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并应以此计算管道水平推力;

    2 对刚性活动管架和固定管架,动力系数宜取1.3;

    3 对于固定管架,管道补偿器反弹力的动力系数宜取1.3;

    4 当配管专业按事故状态提供荷载值时,荷载不应乘以动力系数;

    5 对于不设限制振动设施的振动管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动力荷载。

5.3.6 跨越管架和相邻第一个低管架、相邻高低跨管架的竖向荷载和水平推力,均应乘以1.5的增大系数。

条文说明

5.3.5 事故状态的各荷载都采用极限值,故不能再乘系数。对未设限制振动设施的振动管道,管架所承受的振动力将大大增加,若仍采用1.3的动力系数是不安全的,但目前尚提不出一个准确的系数,因此本规范的规定不包括不设限制振动设施的振动管道。

5.3.6 跨越管架和相邻第一个低管架、相邻高低跨管架由于水锤作用、竖管的收缩和膨胀作用,高低两个管架承受的竖向荷载比正常情况大很多,因此应乘以1.5的增大系数。这个系数只反映荷载的转移问题,不反映振动问题。如果管架支承的是振动管道,还应乘以动力系数。水平方向转弯的管架可参照本条执行,水平推力的放大系数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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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 GB510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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