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动力荷载
5.3.1 建(构)筑物上的动力设备,应根据其动力荷载参数,按照专门规定计算确定结构的动力荷载。
5.3.2 常用动力设备的动力荷载可将设备的重量乘以动力系数μ值后等效为静力荷载,动力系数μ值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用。
5.3.3 空冷器风机和电机的竖向当量荷载可按本规范5.4节的要求确定,催化剂波动产生的振动荷载可按本规范7.3节的要求确定。
5.3.4 搬运、装卸重物以及车辆起动和刹车时,仅楼板及梁可考虑其动力作用,动力系数可取1.1~1.3。
5.3.5 当计算支承振动管道的管架构件(基础除外)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其动力荷载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所有振动管道的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并应以此计算管道水平推力;
2 对刚性活动管架和固定管架,动力系数宜取1.3;
3 对于固定管架,管道补偿器反弹力的动力系数宜取1.3;
4 当配管专业按事故状态提供荷载值时,荷载不应乘以动力系数;
5 对于不设限制振动设施的振动管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动力荷载。
5.3.6 跨越管架和相邻第一个低管架、相邻高低跨管架的竖向荷载和水平推力,均应乘以1.5的增大系数。
5.3.5 事故状态的各荷载都采用极限值,故不能再乘系数。对未设限制振动设施的振动管道,管架所承受的振动力将大大增加,若仍采用1.3的动力系数是不安全的,但目前尚提不出一个准确的系数,因此本规范的规定不包括不设限制振动设施的振动管道。
5.3.6 跨越管架和相邻第一个低管架、相邻高低跨管架由于水锤作用、竖管的收缩和膨胀作用,高低两个管架承受的竖向荷载比正常情况大很多,因此应乘以1.5的增大系数。这个系数只反映荷载的转移问题,不反映振动问题。如果管架支承的是振动管道,还应乘以动力系数。水平方向转弯的管架可参照本条执行,水平推力的放大系数可适当提高。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2 积灰荷载
- 下一节:5.4 空冷器风机和电机的当量荷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 4 永久荷载
- 5 可变荷载
- 5.1 一般规定
- 5.2 积灰荷载
- 5.3 动力荷载
- 5.4 空冷器风机和电机的当量荷载
- 5.5 冷换设备抽芯荷载
- 5.6 温度作用
- 6 建筑物荷载
- 6.1 一般规定
- 6.2 楼面均布活荷载
- 6.3 屋面活荷载
- 7 构筑物荷载
- 7.1 一般规定
- 7.2 平台均布活荷载
- 7.3 催化剂振动荷载
- 7.4 风荷载
- 8 荷载组合
- 8.1 一般规定
- 8.2 荷载组合
- 附录A 常用动力设备的动力系数
- 附录B 构架风荷载的整体计算
- 附录C 焦炭塔框架最不利效应组合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