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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1.1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按GB 5768(所有部分)规定执行。

    4.1.2  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 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宜遵循本部分附录A的要求。

    4.1.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指标应符合GB/T 18833和GB/T 23828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指标应符合GB/T 16311的具体规定。

    4.1.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用基本图形见附录B。

4.2  使用

    4.2.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维护良好,以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整、清晰、有效。

    4.2.2  当道路临时交通组织或维护等原因标志与标线信息含义不一致时,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为主。

    4.2.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成品和(或)材料,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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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5768.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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