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一般规定
7.1.1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井架、钢筋混凝土井架,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7.1.2 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多绳提升井架宜采用双斜撑式钢井架。
7.1.3 井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7.1.3确定。
表7.1.3 井架的抗震等级
7.1.4 井架与相邻建筑结构之间应设防震缝。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mm)
注:1 表中括号内为防震缝最小宽度,ht为与井架相邻的建筑高度;
2 混合提升井架应按箕斗提升和罐笼提升计算取较大的防震缝宽度。
7.1.3 井架为提升系统中重要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本条确定的井架抗震等级已经按乙类建筑确定抗震等级,不需要再提高。钢井架的抗震等级参照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划分,在高度上以50m为界。
7.1.4 由于井架和相邻建筑结构型式不同,高度不同,刚度不同,自振周期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井架和相邻建筑之间很容易互相碰撞而产生破坏。因此,井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防震缝,基础宜脱开。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7 抗震设计
- 下一节:7.2 抗震计算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