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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砖石、砖瓦和竹木等结构的防雷设计
3.2.1 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构或竹木结构的农村民居,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外部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1.15条的规定。
3.2.2 农村民居为平屋面或屋面坡度不大于1/10时,可仅沿屋面四周靠近外沿处敷设一圈接闪带;屋面坡度大于1/10时,应在屋脊和檐角处敷设接闪带。在尖屋顶、圆屋顶和较高的马头墙处可装设接闪杆,当接闪杆按60m滚球半径计算能将建筑物置于直击雷防护区内时,可不再敷设接闪带。短接闪杆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
3.2.3 屋面有金属物体时,其作为接闪器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3.2.4 当屋面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时,预制混凝土内钢筋可作为接闪器,且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并应与专设引下线电气连接。
3.2.5 突出屋面高于接闪器的物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1.12条的规定。
3.2.6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农村民居周边均匀对称布置在人员不易接触或经过的位置,引下线上下两端应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电气连接。
3.2.7 每一引下线下应设置独立接地体,接地体应由2根及以上的人工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或水平与垂直结合的接地体组成。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3000Ω·m的地方,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30Ω。接地体宜相互连接呈环形,防雷接地与其他接地共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3.2.8 降低冲击接地电阻的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1.11条的规定。
3.2.9 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1.13条的规定。
3.2.10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造成人身伤亡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1.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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