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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充、放电
5.3.1 蓄电池的初充电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充电期间,其充电电源应可靠,不得断电。
2 初充电期间,室内不得有明火;通风应良好。
3 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应将催化栓旋下,待初充电完成后再重新装上。
4 带有电解液并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取下运输螺塞换上有孔气塞,并检查液面不应低于下液面线。
5 充电期间电解液的温度范围宜为20℃±10℃;当电解液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不宜进行充电。
5.3.2 蓄电池初充电应达到产品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同时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3.3 蓄电池初充电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做容量测试,其容量应达到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高倍率蓄电池还应进行倍率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3次充、放电循环内,放电容量在20℃±5℃时不应低于额定容量。
2 用于有冲击负荷的高倍率蓄电池倍率放电,在电解液温度为20℃±5℃条件下,应以0.5C5电流值先放电1h情况下继以6C5电流值放电0.5s,其单体蓄电池的平均电压,超高倍率蓄电池不得低于1.1V;高倍率蓄电池不得低于1.05V。
3 按0.2C5电流值放电终结时,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压不足1.0v的电池数不应超过电池总数的5%,且最低不得低于0.9V。
5.3.4 充电结束后,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调整液面至上液面线。
5.3.5 在制造厂已完成初充电的密封蓄电池,充电前应检查并记录单体蓄电池的初始端电压和整组总电压,并应进行补充充电和容量测试。补充充电及其充电电压和容量测试的方法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过充、过放。
5.3.6 放电结束后,蓄电池应尽快进行完全充电。
5.3.7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解液温度和环境温度及整组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并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5.3.8 蓄电池充好电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5.3.1 由于各制造厂规定的碱性蓄电池初充电的技术条件有一定差异,故应按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充电的技术条件指各充电制的充电电流、时间和单体蓄电池充电末期的电压等。
3 催化栓的作用是将蓄电池放出的氢和氧生成水再返回电池本体去,以达到少维护的目的,但它处理氢、氧的能力是按浮充方式时设计的,故初充电时要取下,否则要损坏壳体。
4 防漏运输螺塞是无孔的,换上有孔气塞进行初充电是使蓄电池产生的气体能够外泄,不会因内部压力增高而损坏壳体。
5 充电时电解液温度在20℃时,按照规定的充电电流值充到规定的时间,蓄电池充入的实际容量是合格电池的额定容量。如果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为20℃,随温度升高或降低,蓄电池将不能充至额定容量。但镉镍碱性蓄电池一般都有一定的富余容量,故制造厂规定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宜在20℃±10℃范围充电。近年来,鉴于厂家生产技术的提高,其产品充电时电解液温度在10℃~30℃范围内充电,其容量均可达到额定容量。
电解液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蓄电池进行充电,其充电效率较低;同样,蓄电池在此条件下进行放电,其自放电率会较大,容量变小,两者均影响蓄电池的正常使用,故制造厂规定不宜在低于5℃或高于35℃时充、放电。
5.3.3 本条规定了初充电结束后蓄电池应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
1 碱性蓄电池在初充电时要经过多次充、放电循环才能达到额定容量,产品技术文件一般要求3次~5次内达到要求。一般情况下,新安装蓄电池只需经过3次充、放电循环即可达到额定容量。
2 用于有冲击负荷的高倍率蓄电池,如断路器的操作电源的高倍率蓄电池,在给定条件下能否放出所需的电流值,且单体蓄电池的电压能否达到规定值,这是关系到设备特别是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能否合上,刚合速度能否满足要求的关键,故规定对高倍率蓄电池应进行倍率放电校验。
产品的技术条件一般规定了满容量状态和事故放电后的倍率放电的技术参数。基于电气装置直流电源的运行实际,本条规定只校验事故放电后的倍率放电。以0.5C5电流值放电1h是模拟事故放电状态,6C5电流值放电0.5s是为保证断路器合闸的电流值及合闸时间要求。
为了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特别是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可靠合闸且刚合速度符合规定,需要合闸时直流母线电压值也应满足要求。只要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能达到规定值,直流母线的电压就能满足要求。故规定倍率放电时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应达到的电压值,而不校验直流母线的电压,以避免由于单体蓄电池的电压不满足要求时,增加蓄电池个数来满足直流母线电压的做法。靠增加蓄电池数量来满足直流母线电压的做法会使合闸母线及合闸回路中的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长期承受过电压的危害。
但实际进行高倍率放电0.5s的瞬间要在现场测量每个蓄电池的端电压几乎不可能办到,故规定校验单体蓄电池的平均电压。
3 0.2C5放电电流是产品技术文件提供的标准放电制放电电流,终止电压为1.0V是该放电制下放电终结参数。在整组蓄电池中,标准放电制终止时,可能有个别不影响使用的落后电池,故允许有5%的单体蓄电池终止电压低于1.0V。但过低会造成这类电池在以后的充、放电循环内难以恢复到正常值,故最低电压以不得低于0.9V为宜。
5.3.4 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液面将会发生变化。为保证蓄电池的正常使用,需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将液面调整至上液面线。
5.3.7 参见本规范第4.2.7条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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