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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在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1.0.3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且安全等级低于二级时,可采用砖石结构。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1.0.4  本规范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和《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规定的原则制定。

1.0.5  按本规范设计时,对于一般荷载的确定、构件截面计算和地基基础设计等,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建造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1.0.5  主要是针对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给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本规范的修订系遵照我国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进行的,亦即在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上,统一采用了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针对适用范围,主要从工程性质、结构类型以及和其他规范的关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考虑与原规范GBJ 69-84是一致的,只是排除了有关地下管道结构的内容。

    1  工程性质

    在《总则》中,阐明了本规范系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的一般给水排水工程设施的构筑物结构设计,排除了某些特殊工程中相应设施的结构设计。主要是考虑到给水排水工程作为生命线工程的重要内容,涉及面较广,除城镇公用设施外,各行业情况比较复杂,在安全性和可靠度要求方面会存在不同要求,本规范很难概括。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不受本规范的约束,可以按照某特定条件的要求,另行拟订设计标准,当然也不排除很多技术问题可以参照本规范实施。

    2  结构类型

    关于结构类型,在大量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中,主要是采用混凝土结构(广义的,包括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只是在一些小型的工程中,限于经济条件和地区条件,也还采用砖石结构。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通过对已建工程的总结,明确了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以及各种位于地下、水下的防水结构,采用砌体结构很难做到很好地符合设计使用标准,在渗、漏水方面难能完善达标;同时在工程投资上,采用砌体结构并无可取的经济效益(各部位构件截面加大、附加防水构造措施等)。另外,在砌体结构的静力计算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给水排水工程的构筑物结构中,多为板、壳结构,其受力状态多属平面问题,甚至需要进行空间分析,这就有别于一般按构件的计算,需要涉及砌体的双向受力的力学性参数,对不同的砌体材料如何合理可靠地确定,目前尚缺乏依据。如果再考虑为提高砌体的防水性能,采用浇筑混凝土夹层等组合结构,此时将涉及两者共同工作的若干力学参数,情况将更为复杂,尚缺乏可资总结的可靠经验。反之,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完全按照杆件结构分析,则构件的截面厚度将大为增加,与工程实际条件不符,规范这样处理显然将是不恰当的。

    据此,本规范明确了对于给水排水工程中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一般宜采用混凝土结构,仅当容量较小时可采用砌体结构。此时对砌体结构的设计,可根据各地区的实践经验,参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设计。

    3  本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在《总则》中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本规范属于专业规范的范畴,其任务是解决有关给水排水工程中有关构筑物结构设计的特定问题。因此对于有关结构设计的可靠度标准、荷载标准、构件截面设计以及地基基础设计等,均就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例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等。本规范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以确保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的结构设计,达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目标。

    此外,本规范还明确了对于承受偶遇作用或建造在特殊地基上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例如地震区的强烈地面运动作用、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等),应遵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本规范不作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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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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