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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求


    夹层玻璃的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规则判定、应符合表1中相应条款的规定,对曲面夹层玻璃和特殊要求的安全夹层玻璃,其尺寸及外观要求、一般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规则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1 外观质量
    按7.2进行检验。
6.1.1 可视区缺陷
6.1.1.1 可视区点状缺陷
    可视区的点状缺陷数应满足表2的规定。
6.1.1.2 可视区线状缺陷
    可视区的线状缺陷数应满足表3的规定。
6.1.2 周边区缺陷
    使用时装有边框的夹层玻璃周边区域,允许直径不超过5mm的点状缺陷存在;如点状缺陷是气泡,气泡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边缘区面积的5%。
    使用时不带边框夹层玻璃的周边区缺陷,由供需双方商定。
6.1.3 裂口
    不允许存在。
6.1.4 爆边
    长度或宽度不得超过玻璃的厚度。
6.1.5 脱胶
    不允许存在。
6.1.6 皱痕和条纹
    不允许存在。
6.2 尺寸允许偏差
6.2.1 长度和宽度允许偏差
    夹层玻璃最终产品的长度和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6.2.2 叠差
    叠差如图1所示,夹层玻璃的最大允许叠差见表5。
6.2.3 厚度
    对于三层原片以上(含三层)制品、原片材料总厚度超过24mm及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原片时,其厚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6.2.3.1 干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差总和。中间层的总厚度<2mm时,不考虑中间层的厚度偏差;中间层总厚度≥2mm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0.2mm。
6.2.3.2 湿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差总和。湿法中间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6.2.4 对角线差
    矩形夹层玻璃制品,长边长度不大于2400mm时,对角线差不得大于4mm;长边长度大于2400mm时,对角线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6.3 弯曲度
    按7.5进行检验,平面夹层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原片材料使用有非无机玻璃时,弯曲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6.4 可见光透射比
    按7.5进行检验,夹层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6.5 可见光反射比
    按7.6进行试验,夹层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6.6 抗风压性能
    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项试验,以便合理选择给定风载条件下适宜的夹层玻璃的材料、结构和规格尺寸等,或验证所选定夹层玻璃的材料、结构和规格尺寸等能否满足设计风压值的要求。
6.7 耐热性
    按7.8进行检验,试验后允许试样存在裂口,超出边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
6.8 耐湿性
    按7.9进行检验,试验后试样超出原始边15mm、切割边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
6.9 耐辐照性
    按7.10进行检验,试验后试样不可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且试验前后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变化率ΔT应不大于3%。
6.10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按7.11进行检验,试验后中间层不得断裂、不得因碎片剥离而暴露。
6.11 霰弹袋冲击性能
    按7.12进行检验,在每一冲击高度试验后试样均应未破坏和/或安全破坏。
    破坏时试样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为安全破坏:
    a)破坏时允许出现裂缝或开口,但是不允许出现使直径为76mm的球在25N力作用下通过的裂缝或开口;
    b)冲击后试样出现碎片剥离时,称量冲击后3min内从试样上剥离下的碎片。碎片总质量不得超过相当于100c㎡试样的质量,最大剥离碎片质量应小于44c㎡面积试样的质量。
    II-1类夹层玻璃:3组试样在冲击高度分别为300mm、750mm和1200mm时冲击后,全部试样未破坏和/或安全破坏。
    II-2类夹层玻璃:2组试样在冲击高度分别为300mm和750mm时冲击后,试样未破坏和/或安全破坏;但另1组试样在冲击高度为1200mm时,任何试样非安全破坏。
    Ⅲ类夹层玻璃:1组试样在冲击高度为300mm时冲击后,试样未破坏和/或安全破坏,但另1组试样在冲击高度为750mm时,任何试样非安全破坏。
    I类夹层玻璃:对霰弹袋冲击性能不做要求。
    分级后的夹层玻璃适用场所建议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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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15763.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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