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 要求


3.1 建筑主体材料
    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IRa≤1.0和Ir≤1.0。
    对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IRa≤1.0和Ir≤1.3。
3.2 装饰装修材料
    本标准根据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3.2.1 A类装饰装修材料
    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要求的为A类装饰装修材料。A类装饰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3.2.2 B类装饰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饰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类装饰装修材料。B类装饰装修材料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I类民用建筑物、工业建筑内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的外饰面。
3.2.3 C类装饰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饰装修材料。C类装饰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201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