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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第3章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5.2 在天然放射性本底较高地区,单纯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时,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当地地表土壤中相应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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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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