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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粪污无害化处理


10.1 养猪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应与其他设施同步建设,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与建设规模相匹配。
10.2 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
10.3 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面积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粪污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10.4 养猪场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其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根据养猪场粪污排放量确定其建设规模,其分类条件应符合NY/T667的规定;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计和建设应符合NY/T1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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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 NY/T156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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