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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集成吊顶工程


Ⅰ 主控项目

6.5.1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5.2 面层材料、灯光板、灯具、空调风口等专业产品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模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6.5.3 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面板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6.5.4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

6.5.5 集成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影像记录。

Ⅱ 一般项目

6.5.6 面层材料、灯光板、灯具、空调设备等专业产品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剥落、露底、鼓泡、明显花斑、划伤、缺损等缺陷。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5.7 功能模块上的灯光板、灯具、烟感器、喷淋头、空调风口、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5.8 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

6.5.9 安装面板的龙骨下皮平整度及水平偏差应拉线检查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影像记录。

6.5.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影像记录。

6.5.11 集成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集成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5.12 灯具、空调风口等专业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节根据集成吊顶特性编制。市场现有集成吊顶产品装饰模块多数为金属饰面板。功能模块为金属饰面板组合设备,如:暖通风口、灯具等。吊顶中金属装饰模块部分的验收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板块面层吊顶对金属板及金属复合板的验收要求,功能模块部分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要符合相关规范对机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性能及安装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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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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