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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应对近零能耗建筑进行评价,评价应贯穿设计、施工及运行全过程。
8.1.2 评价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8.1.3 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能效指标要求进行分类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未达到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要求时,应进行超低能耗建筑评价;
    2 当优于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要求,且符合本标准第5.0.5条第2款或第5.0.6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进行零能耗建筑评价。
8.1.4 能效指标评价计算应采用与性能化设计相同的计算软件。

条文说明
8.1.1 为保证近零能耗建筑的实施质量,推动其健康发展,需要通过评价技术,对其设计、施工及运行全过程进行核查和管理,进一步保证质量。当建筑设计完成后,应对其整个设计过程进行评价,设计部分的重点是评价建筑是否采取了性能化设计方法,能效指标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当建筑建造完成后,应对其整个建造过程进行评价,建造部分的重点是评价建筑采取的“近零能耗施工措施”;当建筑竣工验收运行一年后,应评估其运行效果。实际工程中,由于近零能耗建筑相比常规建筑,在设计、施工等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评价方法,以及对评价人员需要具备的专业技能上也有不同要求。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检测评价标准》(编制中)更为详细地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检测和评价方法,亦可参考执行。
8.1.2 建筑的能效指标是以单栋建筑为基准设计和确定的,因此相关评价也应基于整栋建筑。
8.1.3 本标准第5章分别给出了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的能效指标要求,当建筑没有达到近零能耗建筑的要求时,可按照超低能耗建筑的能效指标对其是否达到超低能耗建筑给予评价;若建筑优于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的要求,且满足本标准第5.0.5条第2款或第5.0.6条第2款时,则可对其是否达到零能耗建筑的要求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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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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