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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或停产3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2 取样方法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份样品,每份不小于0.5kg。
6.3 检验结果的判定
    在抽取的3份样品中,取1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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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3098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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