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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与抽查。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简称市管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一)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管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管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
第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相关责任,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第六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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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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